2022年4月份,省卫健委、省爱卫办、省经信厅、省人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总工会、共青团安徽省委、省妇联等8部门联合印发了《安徽省健康企业建设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将有关要点解读如下。
一、《方案》制订的背景与目的
近年来,各地、各部门有效落实《职业病防治法》,推动企业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创造有益于劳动者健康的工作环境,取得显著进展。但随着经济由高速增长转向高质量发展,伴随工业化、城镇化、人口老龄化,职业性疾病谱、生态环境、生活方式的不断变化,带来了新的职业健康问题。劳动者的健康面临多重疾病威胁并存、多种健康影响因素交织的复杂局面。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上指出,要深入开展健康城市和健康村镇建设,形成健康社区、健康村镇、健康单位、健康学校、健康家庭等建设广泛开展的良好局面。《“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全国爱卫会关于开展健康城市健康村镇建设的指导意见》中对开展健康社区、健康单位和健康家庭等健康“细胞”建设提出明确要求。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21-2025)》和全国爱卫办等7部门《关于推进健康企业建设的通知》(全爱卫办发〔2019〕3号)要求,践行“大卫生、大健康”理念,指导企业有效落实维护员工健康的主体责任,打造良好的企业文化,全方位、全周期保障劳动者身心健康,助力健康安徽行动取得实效,省卫生健康委、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等8部门联合制定了《方案》。
二、《方案》起草过程
为有效推动我省健康企业建设,省卫健委依据全国爱卫办等7部门《关于推进健康企业建设的通知》(全爱卫办发〔2019〕3号)和《健康企业建设规范(试行)》等要求,借鉴合肥市开展健康企业建设试点的经验,组织起草了《方案》初稿,经省职业病防治院相关专家研究讨论,修订完善后形成征求意见稿,在征求16个设区市卫健委和联合发文机关业务部门意见并报经8个联合发文部门领导审定后形成此《方案》。征求意见过程中共收到7个单位或部门反馈意见,除建议在“强化组织领导”条款中删除省爱卫办牵头协调职能意见未采纳外,其余意见经研究作为采纳或修改对《方案》进行了完善。
三、印发《方案》的意义和总体考虑
为鼓励引导用人单位建立完善与劳动者健康相关的各项规章制度,建设整洁卫生、绿色环保的健康环境,开展健康知识普及,完善职业健康监护、传染病和慢病防控、心理健康辅导等健康服务,营造积极向上、和谐包容的健康文化,建成一批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设施完备、成效显著的健康企业,形成示范带动效应。
(一)明确了健康企业建设原则和对象。健康企业建设坚持党委政府领导、部门统筹协调、企业自主负责、专业机构指导、全员共建共享的指导方针,按照自愿参与、属地管理,创新引领、健康优先,行业推动、文化促进,能建尽建、动态评定,措施激励、助企惠民的原则,面向全省范围内各级各类企业开展。
(二)细化了健康企业建设内容与标准。参照全国爱卫办等7部门印发的《健康企业建设规范(试行)》和中国疾控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编写的《健康企业建设评估技术指南》制定了《健康企业建设评估表》,明确了健康企业必须具备的4项基本条件和包括管理制度、健康环境、健康管理与服务、健康文化等四个方面60项指标的具体指标与评分标准。
(三)规范了健康企业建设程序。企业依据《健康企业建设评估表》进行自评,具备条件的向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委提出健康企业建设申请。经县级审核达到标准的企业报至所在市卫生健康委,市卫生健康委牵头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和职能部门主管人员组成市级健康企业评估组,通过评估的认定为市级健康企业。在认定的市级健康企业中择优(不超过10%)推荐为省级健康企业评选对象,通过省级健康企业评估组评估的认定为省级健康企业。
(四)提出了市级健康企业建设数量要求。《方案》明确自2022年起,各设区市按照辖区内不少于10家市级健康企业的标准开展建设。
四、《方案》的主要内容
《方案》主要包括五个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指导思想。阐述了健康企业建设的遵循和意义。
第二部分建设原则。明确了健康企业建设的指导方针、建设原则和开展对象。
第三部分建设目标。提出了建成一批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设施完备、成效显著的健康企业,形成示范带动效应。明确自2022年起,设区市辖区内建设不少于10家市级健康企业的数量要求。
第四部分建设评估内容与方法。对健康企业建设评估的四个方面内容、建设评估方法程序以及实行动态管理等予以规范,并明确了9种退出情形。
第五部分相关保障。从强化组织领导、强化技术支撑、强化措施激励、强化宣传动员四个方面提出了相关保障措施和具体要求,以确保健康企业建设工作有力有序开展。
五、创新举措
一是《方案》中明确了健康企业建设工作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爱卫会办公室共同担任牵头部门,以便于融入健康城市建设之中。
二是实行动态管理方式,建立完善了健康企业承诺制度和退出机制。明确自省、市相关主管部门公布健康企业名单之日起,每满3周年的前3个月内,健康企业需向所在设区市卫生健康委提交《健康企业延续承诺书》并由其于1个月内作出复核认定。明确存在以下9种情形之一的退出健康企业名单:(1)发生急性职业中毒事故的;(2)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导致员工死亡的;(3)发生饮水污染或群体性食源性疾病事故造成群体健康危害的;(4)发生因防控措施不力导致甲、乙类传染病爆发流行的;(5)发生环境污染事件的;(6)有接尘工龄不足5年的劳动者新发尘肺病的;(7)发现弄虚作假,存在不符合申请条件的;(8)满3周年未提交《健康企业延续承诺书》的;(9)复核不符合要求的。
六、《方案》涉及内容咨询方式
各地各单位在推进健康企业建设过程中涉及政策层面请咨询:安徽省卫健委职业健康处0551-62998541。
(来源: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