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2021年3月,我委组织对原安徽省职业病鉴定专家库、安徽省放射卫生技术评审专家库和职业卫生专家库、原省安全监管局第四届安徽省安全生产专家库职业健康组成员进行调整完善,重新组建安徽省职业健康专家库。为贯彻落实《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21-2025年)》要求,完善专家工作机制,加强职业健康专家库的管理,充分发挥专家作用,依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4号)、《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6号)、原卫生部《放射卫生技术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12〕25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组织制定《安徽省职业健康专家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起草过程
在向有关单位及地市卫生健康委了解专家使用现状和管理需求的基础上,形成《办法》初稿并反复修改后,形成征求意见稿,印发至各市卫生健康委、委属有关单位、委相关处室征求意见建议,并于7月17日-8月16日在委官网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建议。充分吸收采纳修改完善后,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再次讨论修改,进一步完善形成《办法》送审稿,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经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按程序印发。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二十三条,分为总则、专家入库遴选、专家库管理、专家库使用、专家监督管理、附则等内容,具体如下:
(一)总则。明确《办法》制定的目的、适用范围,要求地市级职业健康专家库参照执行《办法》。
(二)专家入库遴选。明确专家库专家(以下简称“专家”)遴选对象范围,应当具备的条件,以及遴选入库的程序和专家申请入库时应当提供的申请材料。
(三)专家库管理。按照工作需要下设综合组、职业卫生技术评审组、放射卫生技术评审组、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等4个专业组以及各组具体业务领域范围。专家的职责、权力、工作规则以及动态管理等要求。
(四)专家库使用。明确专家抽取方式,专家参与技术评审等活动时,应当遵循的原则。强调除行政主管部门使用专家库外,用人单位(建设单位)、技术服务机构需使用专家的,也应执行《办法》规定,同时遵循轮换原则。明确专家库不能满足职业健康业务工作实际需求时,可以从国家或长三角职业健康专家库中邀请所需专家。
(五)专家监督管理。专家库实行工作记录和评估管理制度,作为专家库动态管理的重要依据。明确专家接受社会监督,包括将专家从专家库除名的九种情形。
(六)附则。明确《办法》印发后由省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附《安徽省职业健康专家推荐表》。
四、涉及内容咨询方式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处:0551-62999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