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切实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工作需要,国家卫生计生委、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全国总工会联合组织对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进行了修订(详见附件)。从2015年11月17日起施行,2002年3月11日原卫生部印发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同时废止。
附件: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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