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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调整职工生育津贴发放标准
信息来源自: 皖西日报
发布时间:2016/3/24
阅读次数:1499

    为做好1月15日新修订的《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我市从本月起对按企业生育保险费率缴费的用人单位女职工生育津贴发放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女职工政策内生育的,最低将享受5个月生育津贴。
 

   根据调整后的新发放标准,凡2016年3月7日以后生育的、按企业生育保险费率缴费的用人单位女职工,除享受3个月生育津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发生育津贴: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延迟60天产假期间,增发2个月生育津贴;符合医学指征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发半个月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发半个月生育津贴。
 

   在调整职工生育津贴发放标准的同时,下一步我市还将积极推动各类用人单位依法参加生育保险,并严查漏保、漏缴现象,做到应保尽保、应征尽征,保障女职工的各项生育保险待遇。对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漏缴、漏保,中断缴费的,其女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比照我市生育保险规定的标准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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