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六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25年宣传品采购(二次)(项目编号:FS34150120240865号)”于2025年6月12日完成公开招标采购程序,确定中标单位为安徽纵瑞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
在质疑期内有潜在供应商对安徽纵瑞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提出质疑,我中心于2025年7月3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复核。经复核,安徽纵瑞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中小企业声明函》声明苏打水及矿泉水制造商为安徽纵瑞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该公司为微型企业,评委会一致认为安徽纵瑞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投标时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根据安徽纵瑞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回复函,苏打水及矿泉水为委托代加工的形式进行生产制造,生产公司为苏恒食品(昆山)有限公司,与投标文件中《中小企业声明函》声明事项不一致。质疑事项成立。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取消安徽纵瑞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中标资格,并限制该公司1年内参加我单位采购活动。
2025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