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2025年宣传品采购(二次)(项目编号:FS34150120240865号)”于2025年6月12日完成公开招标采购程序,确定中标单位为安徽纵瑞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因质疑,顺延第二中标候选人六安市德锦商贸有限公司为中标单位。在质疑期内有潜在供应商对六安市德锦商贸有限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提出质疑,于2025年7月23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复核。经复核,六安市德锦商贸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中小企业声明函》声明洗漱礼包制造商为六安市德锦商贸有限公司,该企业为微型企业,评委会一致认为该公司投标时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根据六安市德锦商贸有限公司回复函,洗漱礼包内牙膏、牙刷、沐浴皂、洗衣粉、洗洁精、沐浴露等产品由其合作厂商生产,该回复与投标文件中《中小企业声明函》声明事项不一致。质疑事项成立。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有关规定,经我中心研究决定:取消六安市德锦商贸有限公司中标资格,并限制该公司1年内参加我单位采购活动。
2025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