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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率先完成城乡居民医保“调待”
信息来源自: 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19/6/26
阅读次数:1749

本网讯 记者从市医疗保障局获悉,经市政府同意,《六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办法(试行)》于6月13日出台。《实施办法》规定,从7月1日起施行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政策。《实施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市按照省政府的有关要求率先完成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的调整统一工作。

 

  根据《实施办法》规定,自7月1日起我市城乡居民将执行新的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政策。其中,在门诊保障待遇方面,一级及以下定点医院普通门诊合规医药费用报销比例由50%提高到55%,起付线和年度限额分别是40元和130元。特殊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按当次住院报销政策执行。在住院保障待遇方面,一级及以下、二级和县级、三级医院的起付线分别由400元、600元、900元降到200元、500元、700元,报销比例分别为90%、80%、70%。市外省内和省外医院起付线分别为2000元和当次住院总费用的20%,报销比例60%和55%。一个保险年度内,封顶线25万元。在大病保险保障待遇方面,起付线为2万元。起付线以上至5万元以内报销比由50%提高到60%、5-10万元(含)报销比由60%提高到65%、10-20万元(含)报销比由70%提高到75%和20万元以上费用至封顶线段,报销比80%。(柴涛 皖西日报融媒体记者 储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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