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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参保人员再享“大病补助”
信息来源自: 六安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3/1/22
阅读次数:1845

  从今年1月1日起,我市对城镇参保人员住院自付费用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实施补助,即在享受原有的“大病救助”基础上,再享“大病补助”。

  根据规定,凡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大学生除外)医疗保险的人员足额缴费后,在一个参保年度内住院自付费用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即可申请补助。城镇职工参保人员住院起付标准在3万元—10万元的补助比例为50%,10万元—20万元的补助比例为60%,20万元以上的补助比例为70%;城镇居民参保人员住院起付标准在2万元—10万元的补助比例为40%,10万元—20万元的补助比例为50%,20万元以上的补助标准为60%。需要注意的是,普通门诊发生的费用、住院起付线以及住院超标准费用、非治疗性费用等,不在补助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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