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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信息来源自: 六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发布时间:2015/10/30
阅读次数:28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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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具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乙级)资质(皖安职技字[2012]第B-0015号),是我市唯一具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乙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企业新建、扩建或改建的项目,在运行前或运行后,可能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及程度作出评价,提出合理、可行的职业病危害防护对策,确保建设项目投产后符合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的要求。具体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简称《职业病防治法》)于2002年5月1日起施行,并于2011年12月31日起正式实施最新修订版。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进一步明确了卫生、安全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监督职责,突出了职业病的前期预防,强化了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的主体责任。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对于存在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的,且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而引发或可能引发职业病的,对应企业需依法履行职业病防治相关的责任和义务,主要包括: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与验收

·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         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

·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

·         组织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名词解释

·         建设项目:包含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         用人单位: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

·         职业病:指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的种类可参考2013版《职业病分类与目录》确定。

·         职业病危害因素:在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能导致职业病的有害素。职业病危害因素可参考《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         职业病危害评价:对建设项目或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接触水平、职业病防护设施与效果、相关职业病防护措施与效果以及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的健康影响情况等做出的综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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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责任与义务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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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与验收

1)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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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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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为参考依据来确定各类建设项目的风险级别,分为一般、较重和严重。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对于已正式投入生产运行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工作场所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通常所说的检评,是对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定期进行检测并做出相应评价。通常检测的危害因素类别有粉尘类、金属类、非金属类、有机类、农药类、物理因素类(含放射)、生物类等危害因素。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对于已正式投入生产运行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简称现评):

·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指《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目录》中所列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的用人单位),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         初次申请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或者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换证的;

·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和监护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对于劳动在作业过程中因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而出现对应不适症状或出现职业中毒症状的情况,用人单位还应当立即组织劳动者的应急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企业应建立、健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汇总包括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用人单位(煤矿除外)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包括:

·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等13项制度或规程。


组织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

·         定期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

·         职业病危害严重岗位的专门培训;

·         因工艺、设备等变更或岗位调整导致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发送变化的,变更后上岗前培训。

 

 

 

我们的服务

·         提供规范、高效、经济的职业病防治一站式技术服务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

·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         职业健康体检

·         职业病危害管理咨询和培训

我们的优势

·         具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

·         具备职业健康检查相关的医疗卫生资质

·         具有专业的评价技术人员

·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范围广、检测能力强:配备高效、精准的检测仪器和专业的实验室分析人员,能够开展粉尘类、金属类、废金属类、有机类、农药类、物理因素等多类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

·         专业、现场经验丰富的采样技术队伍

·         坚持社会效益第一,做好职业卫生技术支撑

·         恪守职业道德,承担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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