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全市结核病防治工作,切实减轻参合农民结核病医疗负担,进一步落实省卫计委等四部门《关于加强全省耐多药肺结核诊治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卫疾控秘〔2014〕538号)、《六安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六政办〔2012〕10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补偿方案。
一、肺结核患者诊疗(不含耐多药肺结核)补偿
(一)适用对象。经结核病防治机构确诊、登记报告,按照规范性治疗方案,接受并完成全程督导治疗和管理的结核病患者。
(二)新农合补偿。在享受国家规定政策减免后,余下费用按新农合相关政策予以补偿。
1、门诊补偿
普通肺结核纳入新农合常见慢性病管理,患者在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不设起付线,其可补偿费用的补偿比例不低于50%。
2、住院补偿
仅限于有住院治疗指征的肺结核患者,在结核病诊疗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或经疾控机构结核病门诊规范转诊至其他医疗机构就诊患者,补偿比例原则上市级定点医疗机构75%、县级定点医疗机构85%。
住院治疗指征包括:
(1)同时伴有其他疾病,如肺心病、糖尿病、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肝炎、肝硬化;
(2)急重症患者:咯血、气胸、高烧患者,或结核性胸膜炎伴有胸水;
(3)特殊人群:儿童、年老体弱者,有药物过敏史患者。
二、耐多药肺结核诊疗补偿
(一)适用对象
药敏试验诊断为耐多药的肺结核病人,按国家有关耐多药肺结核病管理要求登记报告,并接受规范性治疗和全程督导管理的肺结核患者。
耐多药肺结核病人须由市级疾控机构提供相关证明。
(二)新农合补偿
1、门诊补偿
耐多药肺结核病人门诊纳入新农合特殊慢性病管理,不设起付线,其补偿直接比照同级医院住院补偿政策执行,可每季度累计结报一次。
2、住院补偿
住院患者的实行按病种付费管理,不设起付线,省、市级定点医院补偿比例均为70%。
定点医疗机构为安徽省胸科医院、六安市人民医院。
三、实施程序及监督管理
(一)疾控机构、定点医疗机构为结核病归口管理单位,普通结核病人、耐多药肺结核病人、耐多药肺结核可疑者和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者由市、县疾控中心结核病门诊和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诊断。
(二)普通肺结核病人和耐多药肺结核病人经市、县区结防机构或定点医疗机构确诊后,申请办理慢性病相关手续,报销程序参照相关规定;耐多药和有住院指征的普通肺结核病人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报销程序参照相关规定。
(三)市、县区疾控中心、定点医疗机构要在就诊场所张贴结核病免费诊疗、补偿的相关政策和操作流程,且在病人就诊时告知相关政策。
(四)市、县区疾控中心、定点医疗机构要本着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的原则,对结核病人的医疗费用实行总量控制。
(五)各县区新农合管理机构要定期对门诊结核病人诊疗费用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做到合理控制医疗费用的增长。
本方案由六安市卫计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