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卫生部发布新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细则》将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执法主体由原来的“卫生防疫站”统一修改为“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承担具体监督执法任务。同时,通过细化法律责任、调整罚款额度,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违规者罚款的低限将上调至500元,上限则调整至3万元。
《细则》强化了公共场所经营者的责任,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保证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餐饮服务单位的传染病预防制度、消毒制度、公共用品消毒措施落实情况等内容包括在公共场所卫生监管范围之内;公共场所采用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也将作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审查和监管的重要内容之一。
此外,《细则》还增加了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要求公共场所经营者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规定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公共场所经营者还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细则》将于2011年5月1日起实施,1991年3月11日发布的同名文件将废止。
来源:健康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