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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卫生厅卫生应急队伍管理办法(试行)
信息来源自: 六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发布时间:2011/8/9
阅读次数:340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省级卫生应急队伍建设与管理,全面提升省级卫生应急队伍的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卫生应急队伍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安徽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安徽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统一指挥、纪律严明,反应迅速、处置高效,平战结合、布局合理,立足省内、面向全国”的原则,根据突发事件的特点,统筹建设和管理省级卫生应急队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卫生应急队伍,是指由省卫生厅建设与管理,参与重大及其他需要响应的突发事件现场卫生应急处置的专业医疗卫生救援队伍。省级卫生应急队伍主要分为紧急医学救援类、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类、突发中毒事件处置类、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类。省级卫生应急队伍成员(以下简称队员)来自医疗卫生等机构的工作人员,平时承担所在单位日常工作,应急时承担卫生应急处置任务。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卫生应急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卫生应急队伍管理办法或规定。
 
第二章 队伍建设
第五条  省卫生厅负责省级卫生应急队伍的规划和建设。根据卫生应急工作需要,省卫生厅组织评估、批准后,对符合省级卫生应急队伍条件的卫生应急队伍进行备案、管理,享受省级卫生应急队伍的权利并履行义务。
第六条  省级卫生应急队伍主要由卫生应急管理人员、医疗卫生专业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构成,每队10人,设队长1名,副队长1名,每支队伍配5名后备队员。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态势或有关要求,省卫生厅将在省级卫生应急队伍中抽调相关队员组建综合卫生应急队伍。
第七条  队员遴选条件
(一)热爱卫生应急事业,忠实履行职责和义务;具有奉献、敬业、团队合作精神;
(二)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0岁。业务骨干及科主任以上专家年龄可放宽至55岁;
(三)熟练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能胜任卫生应急救援工作;
(四)接受过卫生应急培训或参与过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工作者优先考虑。
第八条  队员的遴选按照本人自愿申请,所在单位推荐或单位征得个人意见后推荐,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定、备案的程序进行。
 
第三章 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省卫生厅职责:
(一)负责省级卫生应急专家队伍的组建和日常管理;
(二)制订队伍建设和管理制度,统一指挥和调度省级卫生应急队伍;
(三)指导、监督、检查省级卫生应急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省级卫生应急队伍的评估和授牌工作;
(五)组织指导省级卫生应急队伍的培训和演练工作;
(六)负责组织省级卫生应急队伍评比奖惩工作;
(七)负责省级卫生应急队伍装备的具体购置,负责装备运行维护、管理的监管。
第十条  队员所在单位职责
(一)积极支持队员参与卫生应急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拖延、妨碍队员参加卫生应急工作;
(二)保障队员在执行卫生应急任务期间的工资、津贴、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  省级卫生应急队伍职责
(一)按照省卫生厅的调遣,参加卫生应急行动;
(二)向省卫生厅提出有关卫生应急工作建议;
(三)参与研究、制订卫生应急队伍的建设、发展计划和技术方案;
(四)承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队员享有的权利:
(一)享有执行卫生应急任务的知情权;
(二)享受执行卫生应急任务
(三)享受接受卫生应急专业培训和演练的权利;
(四)享受优先获取卫生应急资料的权利;
(五)享有卫生应急工作建议权。
第十三条 队员承担的义务
(一)服从上级的统一领导,服从工作安排,遵守纪律,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二)及时报告在执行卫生应急任务中发现的特殊情况;
(三)提出卫生应急工作建议;
(四)做好卫生应急响应准备,参加卫生应急相关培训和演练,随时听候调派;
(五)参与对省级及以下卫生应急队伍的业务培训、提供技术咨询和相关工作指导。
 
第四章 队伍管理
第十四条  队员原则上3年进行一次调整,符合条件的可继续留任。因健康、出国(1年以上)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其职责和义务者,队员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应及时上报省卫生厅,经省卫生厅核准终止任用,并备案。
第十五条  队员要保持通讯畅通;当联系方式变更时,应及时通知队长及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应及时上报省卫生厅,以保证省级卫生应急队伍数据库的信息准确和传递畅通。
第十六条  省卫生厅将按照《全国卫生部门卫生应急管理工作规范》等相关要求,根据卫生部统一安排和本省实际情况,制订省级卫生应急队伍年度培训和演练计划,开展相关活动。
第十七条  省卫生厅向队员所在单位发出调用函,由队员所在单位在规定时间内集结队伍,在省卫生厅的统一指挥下前往突发事件现场开展卫生应急救援;紧急情况下,可采取先调用,后补手续的方式。
第十八条  省级卫生应急队伍在开展现场卫生应急处置工作时,接受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指挥,并遵守现场管理规定和相关工作规范等,定期向省卫生厅报告工作进展,遇特殊情况随时上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需提供必要的工作支持,协助省级卫生应急队伍完成工作。
现场卫生应急处置工作实行队长负责制,队员要服从队长指令,履行各自分工和职责。
第十九条  完成卫生应急任务后,由省卫生厅通知队长实施现场撤离,并由队长负责按要求提交现场卫生应急处置工作总结报告和相关文字、影像等资料。
 
第五章 装备管理
第二十条  省卫生厅参照卫生部《卫生应急队伍装备参考目录(试行)》,对省级卫生应急队伍进行装备,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进行采购,队伍标识、服装、队旗、通讯等要求统一。队伍装备下发后由各使用单位代为管理和维护,纳入省卫生厅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省卫生厅承担省级卫生应急队伍装备的更新工作,保证队伍装备状况良好,运行正常。在卫生应急行动中,省卫生厅根据需要,对省级卫生应急队伍装备进行统一调配。
第二十二条  省财政对省级卫生应急队伍装备、培训和演练等经费给予必要支持。
 
第六章 奖惩与补助
第二十三条  省级卫生应急队员现场工作表现突出者,根据国家或部门相关规定予以嘉奖和表彰。队员所在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应当对省级卫生应急队员的职称晋级、评先选优等方面予以倾斜。
队员所在单位承担并完成省级卫生应急任务出色的,给予相应表彰。
第二十四条  省级卫生应急队员或其所在单位,在卫生应急行动中,不服从调派者,不认真履职,违反相关制度和纪律者,经省卫生厅核实后,对队员予以除名,并对其所在单位予以通报。如因失职等原因造成突发事件危害扩大,产生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当事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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