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政府法制办近日就《甘肃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送审稿)》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该《办法》规定,雇工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办法》规定,为了确保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从当年工伤保险费征收额中提取5%~10%的工伤保险储备金。储备金的使用办法和当年提取的具体比例,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确定。
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参保地的有关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住院伙食补助省内每天为月平均工资2% ;诊出职业病 用人单位支付全部工伤待遇 ;因工致残 单位需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来源:中广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