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其网站公布了关于征求《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监督管理办法(草案)》修改意见的通知。根据修改意见,原《办法》规定的“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每年申报一次”或将变更为“第一次申报后没有重大变化不再每年申报”。
通知指出,为了便于用人单位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进一步推进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修改意见将原来要求用人单位申报的资料进行了精简,去除了“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和“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内容,保留了“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情况以及接触人数”。此外,修改意见还对《草案》中“职业危害”、“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等部分名词进行了修改,以保证用语与《职业病防治法》保持一致。
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人士介绍,《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已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预计近期内可审议通过。《草案》进一步明确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的要求,并规定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具体申报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