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建设项目未经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就开工建设,导致项目投产后即“带病”运行,给职业健康带来隐患的情况。为强化前期预防,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保障从业人员身心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新修订)要求,合肥市安监局会同市监察局、发改委、国资委、经信委、城建委、工商局等六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工作的通知,从六个方面规范职业卫生工作。
一是总体要求。凡在合肥市境内投资建设可能产生粉尘、有毒有害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均须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工作。
二是并联审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在可行性论证阶段,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并向安全监管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投资主管部门在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和申领建设施工许可证时,应事先征求安全监管部门意见,共同严格把关,实行并联审批。投资主管部门无法判定是否存在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向安全监管部门进行咨询,按照咨询建议开展项目前期工作。
三是特别规定。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
四是竣工验收。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须经安全监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五是年审要件。对需取得安全监管部门职业病防治审批的企业,工商部门在年检中,对未提交或提交的批文超过有效期限的,要求其到安全监管部门办理,取得批文后方可通过年检。
六是问责。有关部门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擅自批准建设项目或者发放施工许可的,对该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处分。
合肥市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联合审查工作机制的建立,从源头上预防、控制和消除了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也保障了从业人员的健康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