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一)为保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以下称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发生时,能够反应迅速,处置得力,及时有效地把危害范围控制在最小化,保证实验室相关人员的健康,保证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4〉、《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安徽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安徽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制定本预案。
(二)本预案所称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使人致病的微生物。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中危害程度分类为第一、二类的病原微生物,以及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微生物统称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
本预案所称实验室活动,是指实验室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
(三)本预案适用于所有设在六安市辖区内涉及人体健康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发生的生物安全事件。主要包括:
1、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运输、储存中被盗、被抢、丢失、泄漏事件。
2、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在实验活动中造成实验室人员感染和向实验室外泄露或扩散事件。
3、由于自然的或恐怖袭击等不可预测因素所引起的实验室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露或扩散事件。
(四)当(三)中的任一事件发生,启动本预案;本预案的工作原则是预防为主,常备不懈;设施规范,管理到位;主动监测,反应迅速;依法处理,措施果断;机制通畅,遏制危害。
第二章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一)六安市卫生局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与人体健康有关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组织领导与协调指挥,调动人员,全面部署应急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六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二)六安市卫生局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负责全市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实验室设立与运行的生物安全评估和技术咨询、论证工作。
(三)各县区卫生局要成立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和办公室,以及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小组,负责本地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和技术指导工作。
实验室的设立单位要成立实验室生物安全委员会,制订应急预案,明确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职责。
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争取本级财政支持,配套专项应急经费。
第三章 预防预警
(一)预防
1、认真贯彻执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严格按照《安徽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实验活动生物安全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做好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实验活动的备案登记工作。
2、各实验室设立单位要加强实验室标准化建设,对实验室人员配备、设备配置、个人防护和安全行为等必须按照《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严格执行。
3、病原微生物保藏机构要制定严格的安全保管制度,作好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进出和储存的记录,建立档案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要设专库或专柜单独储存。
4、增强安全意识,进一步完善实验室生物安全的各项规章制度。把生物安全管理责任和措施落到实处,消除安全隐患。实验室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技术规范开展工作;加强安全防范,防止实验室发生生物安全恐怖事件。
(二)预警
1、建立有效的预警机制,为各种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建立档案和使用记录。
2、建立实验室工作人员健康档案,定期体检。
3、定期开展自查,发现安全隐患要迅速报告并立即整改。
第四章 信息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举报不履行或不按照规定履行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一)责任报告单位。各县区卫生局、实验室设立单位(或其主管单位)等均有责任报告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
(二)报告时限和程序。实验室设立单位发现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应在2小时内尽快上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于突发在敏感地区、可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和危害的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实验室设立单位要在第一时间上报当地公安部门,并逐级上报卫生行政部门。
接到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信息报告的县区卫生局应当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初步判断事件级别,并按照要求进行逐级上报。对于重大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在2小时内尽快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市卫生局报告。
市卫生局在接到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信息报告后,立即组织现场处置组、专家组进行现场调查,采取相应处置或救援、洗消防护等措施,并进行危害评估和事后恢复评估。现场处置组应会同专家组及时向市卫生局提交相关报告。
如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已造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市卫生局接到信息报告后,按《安徽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要求,进行网络直报,并根据事件的级别向相应级别政府报告。
相关县区的卫生行政部门应视情况及时互相通报信息。
(三)报告内容
1、事件信息。主要内容包括:实验室设立单位名称、实验室名称、涉及病原体类别、发生时间、地点、涉及的地域范围、感染或暴露人数、主要症状与体征、可能的原因、已经采取的措施、事件的发展趋势、下步工作计划等。
2、事件发生、发展、控制过程信息。分为初次报告、进程报告、结案报告。
①初次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名称、发生地点、发生时间、发病人数、死亡人数、密切接触者人数、主要的临床症状、涉及病原体、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措施、初步判定的事件级别、报告单位、报告人员及通讯方式等。
②进程报告。内容包括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同时,对初次报告内容进行补充和修正。重大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至少按日进行进程报告。
③结案报告。在确认事件终止后2周内,对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并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第五章 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的分类
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指病原微生物感染性材料在实验室操作、运送、储存等活动中,因违反操作规程或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意外丢失等造成人员感染或暴露,和(或)造成感染性材料向实验室外扩散的事件。
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划分为三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和Ⅲ级(一般),依次用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一)重大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I级)主要包括:
1、实验室工作人员被确诊为所从事的一类病原微生物感染(按照卫生部《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分类,下同),或出现有关临床症状和体征,临床诊断为所从事的一类病原微生物疑似感染。
2、实验室工作人员确诊为所从事的二类病原微生物感染,或出现有关症状、体征,临床诊断为所从事的二类病原微生物疑似感染,并造成传播或有进一步扩散的可能。
3、实验室保存的一类、二类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丢失。
(二)较大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II级),主要包括:
1、实验室工作人员确诊为所从事的二类病原微生物感染,或出现有关的症状、体征,临床诊断为所从事的二类病原微生物疑似感染。
2、实验室发生一类、二类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泄漏,并有可能进一步扩散或造成其它人员感染。
(三)一般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III级)
1、实验室工作人员确诊为所从事的三类、四类病原微生物感染,或出现有关症状、体征,临床诊断为所从事的三类、四类病原微生物疑似感染,并造成传播或有进一步扩散的可能。
2、实验室发生第三类、第四类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意外丢失,并有可能进一步向外扩散或造成其它人员感染。
第六章 应急处置措施
(一)出现重大及较大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I级、II级)
应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发生重大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市领导小组负责现场及一切处置工作的指挥、调度。
1、实验室设立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并做好以下工作:立即关闭事件发生的实验室;对周围环境进行隔离、封控,并组织专业消毒人员消毒现场;核实并提供在相应潜伏期时间段内进入实验室人员及密切接触人员名单;配合市领导小组及县区生物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做好感染者救治及现场调查和处置工作,提供实验室布局、设施、设备、实验人员等情况。
2、市卫生局应采取以下措施:组织应急人员封控现场;了解核实事件信息;初步认定事件等级;组织现场自救;立即上报市领导小组并协助市领导小组控制事件发展。
(二)一般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III级)
1、实验室设立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并做好以下工作:被感染人员就地隔离,尽快送往定点医院—六安市人民医院;立即关闭事件发生实验室;对周围环境进行隔离、封控;对在事件发生时间段内进入实验室人员进行医学观察、必要时进行隔离;进行相关疫苗的预防接种;配合市生物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做好感染者救治及现场调查和处置工作。
2、市卫生局应采取以下措施:做好感染人员治疗工作,对在相应潜伏期时间段内进入实验室人员及密切接触人员进行医学观察和追踪;组织应急人员组成现场处置组,赶赴现场进行现场采样、流行病学调查。调查丢失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种类、规格及数量、包装等信息,追踪丢失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去向,对现场采取必要封闭、消毒措施。
第七章 保障措施
(一)不断完善实验技术操作规程和技术规范,强化实验室规范化建设。
(二)加强对涉及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监测与预警、疫情分析评估、流行病学调查、消毒隔离技术等方面的业务培训。加强实验室业务人员法制化管理和法律责任方面的培训。
(三)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履行下列职责:
1、对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采集、运输、储存进行监督检查;
2、对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是否符合《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监督检查;
3、对实验室或者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工作人员进行实验室生物安全培训、考核,对工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对实验室是否按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实验室设立单位要自觉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定期开展自查,不断完善实验室检查制度。
(四)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实验室设立单位要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应急演练工作每两年不少于1次,演练工作应根据性质的不同分类进行。
第八章 应急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特别重大实验室生物安全突发事件,市领导小组启动应急预案,现场指挥有关地区、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市直多部门共同参与处置的实验室生物安全突发事件,由市卫生局牵头,其他部门予以协助。
第九章 应急及处置终止
重大实验室生物安全突发事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终止响应:受污染区域得到有效消毒;生物安全事件造成的感染者已妥善治疗、安置;在最长的潜伏期内未出现新的病人;明确丢失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得到控制;经市专家组评估确认后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第十章 善后处置与评估
(一)善后处置。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保险监管机构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二)评估。要对重大实验室生物安全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
第十一章 信息发布
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根据卫生部、卫生厅有关信息公布的规定进行。
第十二章 监督管理
(一)预案演练。各县区、各单位要结合实际,按照预案制定实验室生物安全实施方案,并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对实施方案进行演练。
(二)责任与奖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章 附则
(一)本预案由六安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二)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