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4月12日电 记者胡 浩12日从卫生部获悉,结合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服务的有关要求,卫生部修订发布了2012年版《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
根据这一《规范》,重性精神疾病主要包括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等。发病时,患者丧失对疾病的自知力或者对行为的控制力,并可能导致危害公共安全、自身或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
《规范》明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以及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发现有危及自身或他人生命安全或严重影响社会秩序者为疑似精神疾病患者时,应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务人员送往就近或者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明确诊断,并在24小时之内通知监护人或近亲属。
重性精神疾病的诊断和诊断复核必须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依据相关诊疗规范,结合患者现病史、既往史、精神状况检查、体检和辅助检查等进行。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在人员资质、诊断条件具备的情况下进行诊断或复核诊断;条件不具备或者不能确定诊断的,应请上级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进行诊断或者复核诊断。
《规范》要求,对确诊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进行登记和随访,检查患者的精神状况,询问患者的躯体疾病、社会功能状况、服药情况及各项实验室检查结果等,并根据患者情况进行分类干预。
统计数字显示,精神疾病在我国疾病总负担中排名居首位,约占疾病总负担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