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已颁布一周年,其实施目前还面临着监管体制改革不到位,配套法规、规章滞后,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和整合难度较大,食品安全地方经费投入不足等几大难题。2月2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在北京召开。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路甬祥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报告了食品安全法的实施情况。
监管体制改革尚未到位
《食品安全法》于去年2月28日颁布,从6月1日起实施。报告指出,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涉及范围广,工作难度大,目前省级机构改革正在进行,监管职能调整没有完成,大多数市、县级体制改革还未启动。餐饮服务环节划归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管理后,各地的监管队伍整合工作进展不平衡。有的地方采取“委托执法”等临时性措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有的地方反映,在豆芽生产、生猪收购运输、超市现做现卖、餐具集中消毒、食品仓储和运输等问题上,存在管理部门不明确或互相推诿责任的情况。此外,监管技术能力不足和检验资源重复配置、利用效率低的问题同时存在。一方面部分监管机构尤其是基层检验设备装备落后,监管技术力量薄弱;另一方面一些监管部门各自设置技术机构,造成小而全、资源分散、重复建设和购置设备、信息和数据不能共享的局面。
报告建议,国务院进一步健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机制,尽快实现监管工作正常化。对各部门之间的检验能力建设统一部署,适当整合,并督促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加强区域规划,整合食品安全检验力量。
配套法规体系建设滞后
报告指出,目前《食品安全法》配套法规、规章滞后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在行政法规、规章方面,保健食品监管、食品生产许可等方面的配套法规、规章至今没有出台。有关食品标签等方面的规定,因为配套的操作性规范不尽完备,在实践中难以执行。绝大多数省份至今没有制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具体管理办法。
报告建议,国务院抓紧出台一批食品安全方面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省级人大常委会和政府制定有关配套地方性法规、规章工作的调研和指导。
加快组建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报告指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与预警工作基础薄弱,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的风险监测评估尚处于起步阶段,与《食品安全法》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食品安全标准数量少,有些指标缺少风险评估依据,标准之间存在交叉、重复甚至矛盾。解决标准缺乏和不统一、不衔接问题,建立统一完善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仍是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一项长期任务。
报告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快建立覆盖全国的风险监测网络,加快组建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加快食品安全标准管理体系建设,明确标准制定和整合工作的目标和进度,抓住重点,依法履职。
食品安全地方经费投入不足
报告指出,虽然《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了买样费和检验费由同级财政列支,国务院也要求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执行《食品安全法》确立的各项制度予以经费保障,但是中西部和其他困难地区财政经费到位率很低,直接导致监督抽检范围缩小、频率下降、批次减少,影响了执法效果,也容易埋下食品安全隐患。
报告建议,国务院督促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食品安全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国务院对各级政府实施《食品安全法》所需经费要通盘考虑,对财政困难地区给予转移支付,或在设备购置等方面予以照顾。当前尤其需要加大风险监测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预警、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发布平台建设等方面的保障力度。
来源:健康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