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明年3月15日起,食盐碘含量将不再“一刀切”。卫生部日前发布《食用盐碘含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碘盐中碘含量的平均水平为20毫克/千克~30毫克/千克,各省、区、市在此范围内可自行调整,碘含量允许的波动范围为平均水平±30%。
标准指出,在食用盐中加入的食品营养强化剂,包括碘酸钾、碘化钾和海藻碘,应主要使用碘酸钾。在食用盐中加入碘强化剂后,食用盐产品(碘盐)中碘含量的平均水平(以碘元素计)为20毫克/千克~30毫克/千克,允许±30%的波动范围。标准指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当地人群实际碘营养水平,选择适合本地情况的食用盐碘含量平均水平。
据悉,自1994年《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我国根据人群碘营养监测状况已对碘盐标准进行3次调整。据专家介绍,此次碘盐标准调整的主要目的是解决补碘“一刀切”问题,如果某个省监测到人群的尿碘浓度偏低,就可以选取30毫克/千克的标准,上下各浮动30%,即21毫克/千克~39毫克/千克就是该省的加碘范围;如果另一个省的尿碘浓度较高,就可以选取较低的平均值20毫克/千克,加碘范围则为14毫克/千克~26毫克/千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