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预防、控制职业病,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根据省卫计委《关于印发安徽省2018年重点职业病监测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疾控函〔2018〕1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监测目标
本方案所称重点职业病,是指接触煤尘(煤矽尘)、矽尘、石棉、苯、铅、噪声、布鲁氏菌、电焊烟尘、水泥粉尘和高温,10种职业病危害因素所致的煤工尘肺、矽肺、石棉肺及石棉所致肺癌和间皮瘤、苯中毒及苯所致白血病、铅中毒、噪声聋、布鲁氏菌病、电焊工尘肺、水泥尘肺和中暑等13种职业病。
通过收集与本方案中重点职业病相关的信息,研究分析我市重点职业病(包括疑似职业病)的发病特点、变化趋势和规律,为制定职业病防治策略提供技术依据。
二、监测范围
监测范围覆盖全市四县三区,以各县区行政区划为单位开展监测工作,覆盖全市所有县级行政区。原则上,本方案中重点职业病均纳入监测范围,监测对象为辖区内接触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所有劳动者。
三、监测内容与方法
(一)监测内容
1.重点职业病危害相关信息。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收集辖区内存在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的相关信息,如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情况、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人数、外包工人数、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和检测等信息。
2.重点职业病职业健康检查情况。向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收集包括接触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人数、当年接受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人数、疑似职业病人数及职业禁忌证检出人数等。
3.重点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情况。向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收集包括进行职业病诊断人数、疑似职业病人数、确诊职业病人数、申请职业病诊断人数、职业病鉴定结论与原诊断结论不符的例数。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机构在诊断与鉴定工作过程中应积极开展现场职业卫生调查,收集与重点职业病病例相同或相似岗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水平、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职业卫生管理措施等资料。
4.职业病报告情况。向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收集辖区内当年报告的职业病发病情况。
5.职业病病人工伤保险待遇落实情况。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集辖区内所有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和实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
(二)监测方法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收集、汇总和分析重点职业病监测相关数据,数据起止时间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根据省卫计委、安监局、煤矿安监局和人社局四部门《关于组织开展安徽省重点职业病监测与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工作的通知》(卫疾控秘〔2017〕36号)要求,重点职业病危害相关信息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收集,职业病病人工伤保险待遇落实情况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集。监测工作应与职业病报告、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职业病防治情况统计和调查分析、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等工作相结合,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和检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职业病病人工伤保险待遇落实等信息相结合。
对本辖区内存在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且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为“严重”的用人单位(或建设项目),省级、市级职业病监测机构应抽查5%—10%,了解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
(三)数据处理和报告撰写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收集的数据进行汇总与分析,按照统一编制、下发的重点职业病监测报表和数据库进行数据填写,并报省职业病防治院审核,还应根据重点职业病监测数据,对辖区内所监测的重点职业病进行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并撰写《重点职业病监测与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年度报告》。风险评估至少应包括辖区内所监测重点职业病的类型分布、发病人群、发病趋势、发病行业等。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机构应于12月20日之前完成当年度相关信息网络报告,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于12月25之前完成相关报告卡审核工作。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的年度报告(包括数据库)应于次年1月5日前上报省职业病防治院和市卫生计生委。
委疾控科将本项目年度工作总结上报省卫生计生委疾控处,工作总结应包括该项目对本地区职业病防治的积极影响,经费分配使用和人员队伍能力情况,监测工作点面覆盖和体系建设情况,存在问题和对策建议等。
(四)质量控制
市县两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统一方法、统一标准、统一控制的原则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工作,监测用表格和报表、质量控制及报告撰写要求等参见2017年监测工作手册。通过统一组织的职业病防治机构能力摸底调查和业务培训等质量控制手段,保证获得数据的统一性、完整性和规范化。
四、项目管理
(一)组织实施。市卫计委依据职责分别负责辖区内重点职业病监测工作的组织和考核,制修订具体工作方案。
(二)技术保障。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审核、汇总分析辖区内监测机构上报的监测数据,撰写年度报告;负责对辖区内承担职业病监测的机构和人员进行培训指导。
承担监测工作的职业病监测机构应加强能力建设,设置专门的监测部门和人员负责收集、汇总分析监测数据及撰写年度报告,保存重点职业病监测原始数据,负责对抽查的用人单位进行现场职业卫生学调查及数据复核。
(三)经费使用。项目经费主要用于加强监测点能力建设,开展与监测有关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工作督导、质量控制、信息化建设、数据信息收集、核心数据验证复核、报告撰写、相关科研工作、现场职业卫生学调查(人员加班、误餐、交通、住宿)以及监测所需仪器设备购置和维护等工作。